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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林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宜昌市林业学会,英文译名forestrg ASSOCETCON OFYICHANG缩写YCFS

第二条 宜昌市林业学会是在所辖区的党和政府领导下,从事林业科学研究、林业技术咨询 服务和林业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它由宜昌市辖区内五县三市五区的林业学会为团体会员,宜昌市直林业系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宜昌城区范围内与林业技术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个人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科普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国家发展林业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团体内设有林学、林工、科教、林法和林经等五个专业组,在学会的统一组织下向社会开展服务活动。

第三条 学会坚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统领学会各项工作;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依照学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管理内部事物;通过学会为纽带,最大限度地把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和热爱林业科技工作的其他人士引导到参与林业生产建设中来,以全体会员的聪明才智来推进全市科技兴林进程,全面建设绿色宜昌。

第四条 宜昌市林业局为本团体的挂靠单位,宜昌市民政局为本团体的登记管理单位,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为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时本团体的业务也接受省林学会和中国林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设在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118号(东山开发区)即宜昌市林业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工作业务范围
(一) 组织林业学术交流及科技考察和论证;
(二) 参加国内外林业学会和市科协组织的学术活动,加强同国内外林业团体和同仁的友好往来,切磋技术,繁荣学术事业;
(三) 组织学术报告会、讨论会、科技讲座等学术活动;
(四) 组织编辑出版有关林业科技书刊和科普读物;
(五) 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普及林业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林业劳动者素质和林业生产力;
(六) 面向农村、面向生产,为林农提供林业技术咨询服务;
(七) 面向社会、面向市场,为民众和生产单位提供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 对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咨询建议和先进学术团体和学会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九) 充分发挥学会的人才优势,对全市林业建设提出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林业部门的顾问;
(十) 代表和维护会员、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林业战线落实科技人员政策的有关工作;
(十一) 指导各县市林学会开展活动,接受市林业局委托办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下列范围的人员可作个人会员向本学会提出申请入会:
1. 市直林业系统、城区林业部门、与林业相关的城建、交通、教育、环保、园林等部门,具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 县(市、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包括离、退休和退居二线的领导同志);
3. 从事林业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者(包括自学成才)和成绩显著的科技工作人员;
4. 林业企业、林业专业户、科普户、以及民营经济实体负责人;
5. 关心和支持林业工作,热心林业事业的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县市区林学会和林业系统外的企业、事业、园林、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学术团体,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申请加入。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学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在本章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履行会员登记手续;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撰写科技论文,参加科普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本团体的会员调离我市,其会员资格及担任的学会职务概为终止。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可决定届内因工作需要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等事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议确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报宜昌市林业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挂靠单位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按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宜昌市林学会第六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宜昌市林业局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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