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001年4月16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下发,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十九类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同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该文已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林业公安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林公字[1990]6号)中规定:林业公安(1998年4月《森林法》修改以后称森林公安)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地方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原则上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凡护林防火(2002年9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公布以后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森林公安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同时承担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和权限。 |